农民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材料
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工作。根据区人大办《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权益保护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区镇人大代表及相关人员,对辖区内农民权益保护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农民权益保护情况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是自8月全面启动以来,坚持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相继纳入市委“十大民生工程”、“共富十二条”予以重点推进。经过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热情参与,目前,我镇实现“农转城”6000余人,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已基本完善,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良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得到政策和措施保障。
转户居民在同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平等申请公租房、平等享受创业、就业政策扶持,子女平等地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均得到了实质性的维护。
退出宅基地的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保障群众利益”的原则,采取“一线工作法”,到村现场受理群众退地。截止6月底,受理213户,其中:区政府批复同意126户,区土地整治中心正在审核68户,正在完善资料19户,已发放补偿金371万。退地养老保险正在办理过程中,养老保险参保等户改关键环节出台了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放宽准入条件等具体措施,方便、快捷地为转户居民提供全流程服务。退地农民个个欢天喜地。
转户居民可以继续按规定保留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继续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在规定期内继续保留了农村生育政策等与农民身份相关的待遇。
美中不足的是,转户居民承包地的处置尚未兑现原来的承诺。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后未能退出承包地,这给转户居民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设置了一个障碍。
总之,实践证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
二、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财产权益的实现和维护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涉及到广大老百姓最直接的利益,打破了过去“大锅饭”式的分配方式,农民得到了实惠,能很大程度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我镇加大了经费的投入、工作人员的调配。经过各阶段工作,我镇对辖区16401户农户进行了确权,共计85302亩。
林地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抓好林业工作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明晰和稳定林权,让农民吃上“定心丸”。林权证的发放工作,我镇始终坚持依法登记换发证原则、公开公正登记换发证原则、规范统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一地一证”原则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原则。从申请、公示、现地核实、公示、造册、审核审批、发证,环环相扣,确保《林权证》发放顺利开展。我镇共确权14000余本,3500余亩。
新一轮农村房屋确权3765宗,确权面积583亩,农村房屋确权工作相对滞后。
三、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下放到各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自此,我镇先后建立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居保)、超龄养老保险和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各项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截止2014年6月,我镇各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0余人;征地农转非参保人数1200余人,参保率达到96%以上;超龄人员参保人数达到500余人;城乡居保参保人数30598人,参保率达到90%以上,共有10051人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14年参保人数51104人,参保率高达98.2%。
存在的问题:一是城乡保障体系发展不平衡。二是城乡保障制度之间缺少衔接和转换。三是社会各方面的认识尚需进一步统一,职工参保率仍然较低。
建议:一是建立健全各种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制度;二是加强各种险种待遇的享受人员的比对,有效的防止重复领保。
四、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子女受教育情况
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所遇到的特殊情况,它涉及到教育公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解决。
农民工子女教育,包括两部分:一是随父母进城的子女,即流动子女的教育,二是留守儿童的教育。
(一)流动子女教育现状:
1、流动子女读书仍困难重重。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核心是子女能适时入校读书,这是每个父母的心愿和责任。据统计全镇的农民工随父母进城的义务教育学龄人口总人数已经达到了5000人左右,这些农民工的子女广泛分布在全国各个大、中、小城市,他们的父母主要从事工商业、餐饮服务业,在城市中的批发市场、建筑工地、小餐馆、废品收购商贩、看门人、保安、送水人、小商铺中到处是他们的身影,尽管收入水平在城市中偏低,但比家乡的务农收入要宽裕。他们已经基本上在城市站稳脚跟,有了立足之处,所以把子女接进城里。
农民工的子女即便随父母进了城,也仅是生活于城市边缘群体的一员,上学同样面临诸多问题。城市里高昂的学习费用令家长们难以承受。据调查,在重庆主城上小学的农民工子女年均学习费用超过3000元,是我镇农村平均660元的学习费用的4.5倍。费用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子女进城里面的正规学校读书一般要缴相当高的借读费和补课费。由于收入原因,大量的农民工子女被拒之于公办学校或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之外,只有选择处于城乡接合部,设施简陋,师资无保证,收费低廉,只要交钱就能上的民办学校——“农民工子弟校”。由于这些学校大多数地处城郊,教学设施较为简陋,通常没有住宿条件,因而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中上学十分不便,相当一部分时间耗费在上学、放学的路上。同时,现实生活中,歧视农民、歧视落后贫穷人群的观念依然长期存在,由于近年来城市中两极分化现象的加剧,这一观念更加变本加厉,致使农民工子女受到社会、学校的进一步歧视。
2、居住环境恶劣影响其成长。在城市中站住脚跟的农民,多数人的收入水平虽然远远高于家乡务农收入,但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按照城市收入水平衡量,绝对水平仍然偏低,在城市中生活较为艰难。据调查,带子女进城读书的农民,多数从事批发零售业、餐饮服务业和其它社会服务业,许多家庭是在城市中卖菜、卖米、搽皮鞋、拉三轮、看大门、收破烂等等,好一点的在城市中开小饭馆、小商铺,或在批发市场有一个小摊位。他们中多数或在城乡边缘合租廉价房居住,或住临时工棚,开小饭馆、小商铺的白天开门做生意,晚上关门全家即在铺内搭板睡觉。子女在这样的“家”中谈不上什么学习环境,这与城里的孩子相比,全然是天上地下之别。
3、城乡差异使农民工群体的子女心理压力大。由于农民工子女家庭处于城市的边缘地位,他们的心理也开始边缘化。调查中,发现年龄较小的孩子 ……此处隐藏21453个字……家和地区,工商业等营利性用地只能通过购买获得。土地出售的价格和相关赔偿条款也必须经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政府不能利用国家或政府的强制力专门为一般营利企业去取得土地。政府只有为“公共目的”才可以动用强制性的征地权。由于对“公共目的”解释的不确定性,在我国存在对土地征用权滥用的现象,为了防止滥用强制权力征地,对政府强制性取得土地要有严格限制,对征地目的和范围要有严格的界定。
2. 对农民给予公平的补偿。国外土地征用补偿的内容,包括地价补偿、地上物(土 地改良物)补偿及其他补偿。各国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并不一致,有的是按市场价格补偿,即以被征用土地征用时在公开市场上能得到的出售价格为补偿标准;有的是按裁定价格补偿,即按法定征用裁判所或土地估价机构裁定或估定的价格补偿;有的则是按法定价格补偿,
指按法律规定的基准地价或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的标准补偿。为保证被征地者原有的生活水准不至于降低,在很多国家,法律都要求政府必须给予被征地者公平合理的赔偿。我国并不是按土地的实际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而是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耕地。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应当包括对生产资料的补偿和对生活保障的补偿。
3. 完善征地程序,保证在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土地权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政府在提出用地申请时,先要进行公告,让土地权利人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在批准用地后,要再次公告,并就赔偿等问题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若有争议可以申诉和申请仲裁。为此,必须建立专门的土地法庭或土地法院,公正仲裁征地纠纷。征地必须规范透明,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过程,以保证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 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 权。充分相信村民,依靠村民是村这一级各项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没有村民的民主参与,不给村民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的渠道及机会,改革的效果就不会好,甚至要走向反面。因此,首先要建立一个科学的程序保证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1. 村委会应向村民公开村务、财务情况,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报告村务工作。村里 应专门设立“两务”公开栏,定期公开村务、财务。扩大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村里的事情让村民知道,这是广大村民最基本的权利。财务公开栏内公布村级集体收入、生产性开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村干部报酬、招待费用等全部收支情况,真正让群众明白。
2. 建立“三会”决策机制,即村两委会议议事制度、党员大会议事制度、村民代表 会议议事制度等。村里每一项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决策的出台,如土地征用、工程承包、旧村改造、集体资产管理等方案,都必须经过村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研究、讨论和决定。定期(每月或半月)召开村支委会、村委会,就需要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在有选择地听取群众意见的前提下,事先商量通气,达成共识,提出初步方案;定期召开党员议事会,对党支部、村委会提交的一些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征求全体党员的意见,统一党员思想,以党内民主带动村内民主;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定期召开会议,对由村两委会提出、党员大会讨论的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正式做出决定或决议,这样才能真正把决策权交给群众。
3. 建立村务、财务公开的监督制度,专门成立村财务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党员群 推选,主要对村务、财务公布的账目进行清查,确保公开内容无差错、无遗漏,同时规定由村主要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对公开内容不清楚、不明白的做具体解释说明。建立村干部顶地报告工作制度和对村干部述职评议制度。每年组织一次村干部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述职,由党员和村民代表对村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三) 广开渠道,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计问题。
1.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各级政府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门用
失地农民的定期再就业培训。政府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金融部门应适当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鼓励和扶持失地农民发展生产,失地农民申请个体工商经营,在一定年限内享受城镇下岗工人的税费待遇等。
2. 建立留地安置制度,规范和引导出租房市场,使之成为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 由村级组织自主开发和经营,对土地征用面积超过一定数量的村,可以在征地以后给农民留下一定面积的居住地,经营地,有村集体按照统一规划,鼓励农民用留下的土地建设自有厂房或开发其他经营项目,使农民有长期稳定的收入。只要政府部门用积极的态度去引导和规范出租屋,加大管理的力度,完全可以成为政府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一个明智政策选择。依
次类推,政府不要把解决问题的思路只局限在“就业”上,以“可持续生计“的概念来考虑问题可能天地更宽阔。
(四)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安全网。常说土地是农民最后的保障,政府在征地时,也应从 “最后保障“的角度审慎处理这个问题,要留足资金,对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和失业问题应该有个说得过去的政策安排。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根本途经。在保障资金筹集方面,应坚持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要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征地地价一部分发放给失地农民,保障其当前的生活需要,一部分要作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鉴于土地非农转用后增值收益巨大,而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太少,建议城市政府从土地差价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一笔特别基金,用于解决所有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这是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不仅要考虑现在和以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问题,对以前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也要有相应的对策,因为他们距离老龄阶段更近或已经进入老龄阶段,因此需求也更迫切。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应从本集体的积累资金或土地补偿费用中抽调一定的资金注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为失地农民而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不要直接与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衔接。因为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有很大的缺陷,譬如保障标准超过各方(政府、企业、个人)的负担能力,企业和个人参保积极性都受到影响。
(五) 加快“村改居“、农转非和社区文化建设。失地农民村委会要改制成社区委员会 按照城市社区的规范和要求进行管理,失地农民应从农村户口转成城镇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应有的权益。要完善基本的生活设施和文化教育设施,通过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和市民教育活动,打开农民和市民沟通的桥梁,增强现代市民意识和心理适应能力,促使失地农民在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上顺利向市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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